一、公費就養者:由縣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
二、自費就養者:由本人或親屬、法定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本中心行政組申請。

  • 養護申請表。
  •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。
  • 身分證影本。
  • 最近看診診斷書且足以證明無法定傳染病之報告,或同意由本中心帶往指定醫院檢查,費用自付。